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章程
88.07.17制定
94.12.23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
97.12.26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
98.12.26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
106.01.15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
107.01.14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
110.01.30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
113.01.25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以致力於教育科學文化之合作與交流,促進社區學習發展為目的。據此精神,創辦並推廣社區大學及相關機構,提供符合高雄市民具社會特性之課程,以培養現代公民之素養。
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主要組織區域,也服務相鄰縣市具共同理念追求之學習者與服務者。
第五條 本會為推廣與執行終身學習理念與行動,關懷弱勢、服務社會,任務如下:
一、受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,培養市民現代公民之素養。
二、規劃及辦理終身學習,人才培訓及證照課程之相關方案計畫。
三、師資、行政人員及志工組織規劃、培訓。
四、推動社區營造/重建、環境生態、歷史人文、勞工權益、人權理論、關懷弱勢、 服務社會等提昇公民素養的各項倡議與跨界串聯行動。
五、研究發展深化學習課程。並結合現代議題,參與相關社會企業或在地文化產業的工作。
六、出版與終身學習相關之文化出版品。
七、承辦各級政府委託辦理有關實踐社會理念相關事項
八、其他,推廣有助於落實公民社會理念之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,相關學習活動地點則依需要可設於鄰近縣市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兩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、設籍本市、年滿廿歲、有行為能力之個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、設籍本市之機關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權利。
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九條 本促進會會員(代表)享有提案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代表)為一權。
第十條 會員(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,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,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一條 會員(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喪失會員資格:
一、自願退會者。
二、團體會員其原團體已經解散或消滅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四、會員連續兩年經催告未繳年費者,自動除名。
喪失會員資格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三條 本促進會會員(代表)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標誌,對外從事不法或不當之活動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督機構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章程之制定與修正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及收繳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及其他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管理或處分。
七、本促進會之解散。
八、有關本促進會運作發展與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要事項。
辦理法人登記後,變更章程之決議,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,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(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促進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外,並召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 事會,擔任主席。理事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,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之,如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下次理事會議召開時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廿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處主任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解聘時亦同。
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要點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廿六條 會員(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連署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。
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除選舉與罷免事項外,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。視訊會議之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
第廿七條 會員(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並行使其權利,每一會員(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時,除選舉與罷免事項外,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,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
第廿九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。召開監事會時,除選舉與罷免事項外,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,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
第卅十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卅一條 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以書面通知各應出席人員,並將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:
個人會費:入會費五百元;常年會費一仟元。
團體會員:入會費一仟元;常年會費三仟元。
二、捐贈。
三、其他收入。
四、以上收入之孳息。
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止。
第卅五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、會計報告,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者,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,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後,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高雄市政府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卅九條 本章程由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